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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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申报“湖北精品”认定的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1.依法在湖北省境内注册设立,具有自主注册商标;
-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规定;
- 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监测体系、消费者意见处理反 馈机制,具有较强的质量保证能力;
- 4.申报的产品、服务所执行的标准通过“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 评价;
- 5.应有3年(含)以上的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且产品(服务)质量长期稳定;
- 6.产品主要为进口材质组装的,国产化率应达到50%以上,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申报服务类不受此项限制);
- 7.申报的产品应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申报的服务应具有创新性理念,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适应现代生产或生活服务需求;
- 8.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产品销售额(服务经营额)、实现利税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 9.依法诚信经营,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重视品牌文化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公众形象。
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报:
- 近三年内,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湖北精品”申报:
- 1.应获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
- 2.有连续两年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或出口检验不合格记录的;
-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有重大 质量问题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 4.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申报方式
经营主体采用自愿申报的方式,向所属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州市场监管局)提交《“湖北精品”认定自评报告》(附件1),以及简要介绍申报的产品或服务视频资料(限时2分钟内)。
获得长江质量奖的组织,在提交《“湖北精品”认定自评报告》的同时,提交《“湖北精品”标识使用授权申请自我声明》(附件2)。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经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并填写《“湖北精品”认定推荐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至“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