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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方式]《“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等3个配套办法政策解读

[文字方式]《“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等3个配套办法政策解读

2023-04-03 10:25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质量强国决策部署,深入实施质量强省、品牌强省战略,培育、塑造湖北质量品牌,积极争创“中国精品”,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省探索开展“湖北精品”培育行动。经认真研究,多方征求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等3个配套办法(以下简称《配套办法》)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配套办法》制定依据

为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质量发展工作要点》关于开展“中国精品”培育行动的部署,落实《湖北省质量强省建设纲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加快建设质量强省、品牌强省,经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2022年11月印发“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鄂市监质规〔2022〕62号),明确要求制定《“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等配套办法,对“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标识授权及使用、动态管理等工作予以规范。2023年,省政府将开展“湖北精品”培育行动纳入一季度“开门红”重点工作。

二、《配套办法》起草过程

202211月,省局组织质量发展处牵头组建专班,专班通过研究先进省市区域公共品牌创建经验和我省相关部门品牌建设做法,依据《“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研究起草了《配套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年2月20日对外公示至3月20日30天期满未收到不同意见。在内部征求意见基础上,同时征求省委宣传部等13个省直部门、17个市州市场监管局和相关直属机构、协会等单位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6条。经研究,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29条,未采纳17条,未采纳意见已与相关单位沟通达成一致,按要求开展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

三、《配套办法》主要内容

(一)《“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办法》

该办法5章19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和先进性评价的含义、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组织机构等。第二章申报,主要规定申报先进性评价的标准要求、申报材料等。第三章组织评价,明确了基本程序、评价报告有效期、保密管理制度等要求。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通过“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市场主体的义务以及违规惩戒措施等。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

该办法标准先进性评价申报做出如下规定:一是申报先进性评价的标准应有效实施3个月以上,其中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二是申报主体应对照办法提交《“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申报。

该办法对标准先进性评价程序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根据产品、服务和工程类别组织制定评价细则,细则包含产品、服务和工程的关键性指标确定程序、关键性指标值、先进性判定标准、先进性评价程序。“湖北精品”认定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评价细则进行评审。二是认定委员会根据评价对象,组织业内专家,严格按照评价细则组织开展标准先进性评价活动。三是评价结论为“先进”的,认定委员会出具《“湖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并公示。四是评价报告有效期为三年,市场主体应当在评价报告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申请复审。标准先进性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湖北精品”标识管理办法》

该办法6章17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湖北精品”标识管理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等。第二章标识设计,规定“湖北精品”标识的式样、颜色及尺寸要求等。第三章标识使用申请和授权,明确申请授权程序、授权使用期限等。第四章标识使用范围和要求,明确获得标识使用授权的市场主体使用标识的场景和应当遵守的规定等。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暂停或撤销标识使用授权的主要情形,撤销标识使用授权异议处理,以及超范围使用、伪造或冒用标识的惩戒措施等。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

该办法对“湖北精品”标识做出如下规定:“湖北精品”标识由品字图案、“湖北精品”字样以及英文“Hubei Premium Quality组成,标识色调为红、黑两色。标识标准化制图样式如下:

该办法对“湖北精品”标识使用范围和要求做出如下规定:一是获授权的产品类市场主体,可在相应产品包装、说明书、生产经营场所、宣传中使用“湖北精品”标识,获授权的服务类、工程类市场主体,可在相应经营场所、宣传中使用“湖北精品”标识,“湖北精品”标识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二是获授权市场主体应持续保持企业和相应的产品服务工程符合《“湖北精品”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按照授权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和期限使用“湖北精品”标识,主动维护“湖北精品”品牌形象,不得利用“湖北精品”标识从事虚假宣传、欺违法行为,建立标识使用和管理制度,记录使用情况并存档。

(三)《“湖北精品”动态管理办法》

该办法5章18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湖北精品”动态管理工作原则等。第二章组织管理,规定“湖北精品”动态管理工作中各相关方主要职责。第三章动态管理的实施,明确“湖北精品”动态管理工作内容、程序、要求等。第四章退出机制,明确撤销“湖北精品”认定的主要情形。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

该办法对“湖北精品”的动态抽查做出如下规定:一是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认定委员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应包括市场主体是否持续符合“湖北精品”认定条件,是否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是否存在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权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举报或反映问题等相关情况。二是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湖北精品”市场主体报送的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市场主体年度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认定委员会。三是认定委员会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及市场主体开展一次动态抽查。动态抽查以资料检查为主,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核查。四是对获得“湖北精品”认定的市场主体开展现场核查的,由认定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通过审核年度自查报告、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检测监测、资料查验等方式,检查生产、经营、质量管控等情况,形成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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