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关于开展第二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4-10-25 15:49
荆州市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依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和省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沙市区实际,制定分类标准及认定办法。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一)“名”类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为群众熟知且深受群众喜爱的有辨识度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获得过“消费者满意单位”“诚信经营户”等荣誉或市(区)级以上表彰;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其经营产品曾获(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评选的荣誉;

3.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市级以上)荣誉:4.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经营(商号)字号。

(二)“特”类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从事重点打造的特色行业如:荆沙鱼糕、毛嘴卤鸡等,块状产业如:岑河童装产业园、锣场汽车产业园等,且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的;

2.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是市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3.曾获评“沙市区餐饮十大名店”“沙市区餐饮十大名食”“沙市区餐饮十大名菜”等特色餐饮类个体工商户;

4.从事地方政府重点打造的行业。

(三)“优”类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认可度,社会贡献度高的优质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2.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纳税“双百”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超过一定年限的;

3.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超过一定次数的;

4.获得(市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个体工商户;

(四)“新”类个体工商户: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或“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2.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如从事直播带货、网络创作等,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上同类型带货中排名前列;

3.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该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4.从事数字经济相关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等领域)。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区县为单位,根据分类标准,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区市场监管局初步认定,复核后,成为第二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

北)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进行标注和公示,并纳入市场监管总局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名录库。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自主申报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 户的,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辖区监管所按照属地原则,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建议、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初步认定并注明具体分类,报州区市场监管部门复核,并将认定结果标注并公示。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各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经营者本人同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后,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公示、复核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沙市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发展导向和特色产业,制定具体分类标准。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可以不受此限。可以适当放宽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特殊重点人群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一)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有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二)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发生欠税或有罚款未接受处理的;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比例控制在“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量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一个类型。同一个体工商户或者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推荐。每年8月在全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完成后,启动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期间,个体工商户通过培育平台完整准确填报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自主申报认定。相关部门推荐的,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加盖公章的推荐名单,由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统一上传培育平台,标注“推荐”标签。被推荐的对象需在集中申报期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上传相关信息。同时也可进行自主线上申报。个体工商户可通过“荆楚个体通”一站式服务平台申报。

(二)情况核实。集中申报结束后,区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或者推荐的个体工商户在培育平台填报信息和上传资料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或者走访调查。

(三)信息公示。相关部门未发现或者掌握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不符合认定标准情形的,由各市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拟入库对象名单,公开异议反馈渠道。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对“名特优新”拟分类入库对象存在异议 的,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应及时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镇街以及异议信息涉及的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移出拟入库对象名单。

(五)认定备案。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由各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复核。复核通过,报送并公示。

七、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一)有效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个体工商户注销或者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移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

(二)评估确认。各区县市场监管局每年对“名特优新”个 体工商户信息报告进行审核,并对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

标准进行确认。经调查核实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名特优新”分类入库资格,停止优惠政策待遇。

在分类有效期最后一年,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应组织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纳税款、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有效期内获得过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3.由认定时的“成长型”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八、培育政策

经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自认定后的次年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政策措施的同时,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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