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个体工商户

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20 08:57
宜昌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审批工作,简化环节,提升效率,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适应自身发展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行为。

第三条 “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在自愿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培育,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个转企”登记便利服务。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也可以通过“先注销、再设立”方式实现转型为企业。

第四条 “个转企”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债权债务;

(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三)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案件;

(五)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六)“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

第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推行“个转企”登记、公章刻制、银行预约开户、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等事项集成化办理。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供一窗(网)申请、一表填报、数据共享等登记管理服务。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服务、推动“个转企”登记工作:

(一)“个转企”企业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自转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二)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转型为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转型为企业,允许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自主调整经营范围。

第七条 办理“个转企”登记事项,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提出申请。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的,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办理,就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配合登记机关进行实名验证。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直接转型为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制发企业营业执照,收回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作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社保、公积金、银行账户、权属登记等事项的依据。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企业后,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将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和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合并,并制定台账,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由相关审批部门为其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骗取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本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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