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摘编

2023-12-05 10:47
襄阳市市场监管部门

第一部分 学历教育

一、招考政策

1.【中等职业教育】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2.【高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将退役军人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

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教育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9〕17号)】。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一般每年10月前后发布下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须知,并于下一年度3月份前后发布当年度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如:我省2022年10月发布《湖北省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须知》,全省2023年普通高考包括: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全国统考”)、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知识加技能统一考试(简称“技能高考”)、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试(简称“高职单招”)、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专项招生(包括一村多名大学生招生、五年制高职转段和行业单招等,简称“高职专项招生”),有意向报考“高职单招”的退役军人需按公告要求报名,取得高考报名号;2023年3月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线上志愿填报等事项,具体以当年招生公告为准。

3.【专升本】从2022年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申请专升本,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有关高校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

省教育厅每年3月份前后发布当年专升本招生通知。今年3月省教育厅官网和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工作的通知》,“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报名条件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服役期间没有受到部队相关处分;在湖北省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学业。具体要求以当年发布的招生公告为准。【《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工作的通知》】

4.【成人本科】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增加10分投档,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时在其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成人高考报名须知每年大概9月份前后发布。省教育考试院官网2022年9月发布《湖北省2022年成人高考考生报名须知》,明确报名条件、加分条件等具体内容。

5.【普通高考】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6.【研究生招考】①考试优待: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②专项计划: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初试加分政策之间调剂。【《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政策

7.【保留学籍】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8.【转专业】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9.【免修课】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10.【学习期限】允许适当延长修业年限。【《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11.【就业】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三、教育资助政策

12.【学费减免】①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13.【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

14.【申报程序】: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第二部分 技能培训

一、适应性培训

1.【培训时长】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含思想政治教育)在接收报到的3个月内开展,全员参加,时间3-5天,不少于80学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

2.【培训内容】适应性培训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培训方式】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定期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二、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普惠+优惠”的原则,主要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人社等部门的普惠制项目培训。

1.【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①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②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2.【免费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干部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退役军人承训机构)接受一次免费(免学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一次免费培训。【《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

3.【新技师培训】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照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②补贴方式及申领办法:一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各地可采取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等补贴方式组织实施技师培训项目;二是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按规定组织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三是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本企业的新技师培训和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请培训补贴资金,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承担培训任务的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四是个人参加新技师培训,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以及高级技师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师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省级统筹】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省域内建立培训资金省级统筹机制,实现培训待遇省域内通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5.【经费保障】退役军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按每人3500元标准,依据上一年度实际培训人数测算直接补助地方。【《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

6.【普惠政策】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享受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经费中列支。

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资助,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

第三部分 扶持创业

一、税收优惠

1.【个体经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2.【招用退役士兵】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3.【政策期限】①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未满三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

②延长政策期限:《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8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3号)】

4.【退税】本通知发布之日(2022年4月22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关于延长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3号)】

二、创业贷款

1.【创业贷款】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关于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7号)】

2.【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上兵,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管理培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员相关培训时,安排15%的比例专门面向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党员经营者,持续提高其党性修养、依法合规经营和政策把握能力。【关于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7号)】 

3.【创业孵化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设立退役军人专区,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社会资本单独建设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住宿、家政、体育健身、特色农产品和手工艺品销售等基础领域,以及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领域的孵化。【关于促进退役军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7号)】

4.【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2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20万元的部分,鼓励市县贴息支持。加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300万元以内贷款由中央、省级和市县按规定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超出300万元的部分,省级和市县按照1:1的比例予以贴息支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三、创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具体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文件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2.【场租、水电、物业、宽带补贴】对入驻园地的退役军人创业实体,其在园地发生的场租、水电、物业、宽带网络等费用,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给予不超过当年实际发生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对延长驻园时间的,补贴时间相应延长。【《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襄阳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襄退役军人发〔2022〕8号)】

第四部分 促进就业

一、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

1.【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各地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在军队团及团以下单位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探索狙击、排爆、侦察等特殊技能军事专业人才招录直通车制度。【《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2.【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各地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可安排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20〕7号)】

3.【加分优惠】①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报名参加事业单位招聘,参加了公共科目统一笔试,且笔试卷面成绩达到最低合格线的,可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增加5分。已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招录为公务员的,或报考定向岗位的,不再享受此优惠。【湖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23年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②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名全省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参加了统一笔试的,可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加5分。【湖北省2023年中小学教师公开招聘公告】

二、其他促就业政策

4.【计算工龄】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20〕7号)】

 5.【专场招聘】开展“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

6.【复职复工】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人员的,退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二条】

7.【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8.【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退役军人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9.【失业保险】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加强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3〕14号)】

三、企业吸纳就业奖补

1.【奖补对象】吸纳退役1年以内(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2.【奖补标准】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3.【发放程序】①吸纳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就业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年度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用于身份信息比对。③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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