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2023-06-12 17:15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20230612-0025 发文时间2023-06-12 17:15
发文机关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分类 有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支持民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增总量、扩规模、提质效,推动全市经济稳健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2022〕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举措。

一、打造民营经济公平竞争环境。严格涉企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平等对待国企和民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和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提升企业家政治荣誉感、社会责任感和职业尊荣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

二、鼓励企业投产达效。对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按合同竣工投产进规后,5年内,前两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给予奖励,后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并购我市企业,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等额补助缴税主体;待正式投产后,享受招商引资奖补优惠政策。对年度入库税金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投产达效的工业项目,给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补贴,每项分别补贴6000元;给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补贴,每项分别补贴2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方向发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建立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库,鼓励库内企业大力实施技改扩规,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升产品质效,扩大市场占有率。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新进规、小进规工业企业,每家奖励6万元、5万元;对新入库规上服务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业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购买先进设备,对购置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的、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的、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6%、8%、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50万元;对符合“五化”支持方向,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先进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2022年以来“首次”进规企业,总投资门槛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优先推荐参与省竞争择优项目评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含揭榜挂帅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支持到位资金的20%予以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购买技术成果并在市内实现转化的企业,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进行奖励。对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或成功申报备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创新创业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对确定为湖北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发明专利并在我市企业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湖北省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品牌创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为“中国地理标志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天门陆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一次性给予质量提升补助资金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成功认定为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管局、市财政局)

六、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认定为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获评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省级认定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支持“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建设,推进5G与工业制造融合发展,培育5G应用重点支撑产业链,对经认定具有创新和重大推广价值的应用场景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进一步畅通供需对接渠道,积极引导云服务供应商与企业合作共建,推动企业云上办公。加大企业招商引资力度,研究出台专项政策,支持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等民营企业落户并做强做大。(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七、支持企业“走出去”“引进来”。鼓励市内民企与央企、国企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支持企业“走出去”,在拓展境外重要市场、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完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发展对外贸易,帮助民营外贸企业通过融资风险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联合发力,为企业提供增信支持。为企业出境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提供即来即办、专窗办理服务;为出(国)境参加紧急商务活动的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兑现“一次性告知”和“容缺受理”服务承诺,尽可能减少办事环节,特事特办,加急办理,让企业人员办事更加省心。鼓励企业利用外资,对实到外资(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2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下同),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0.5%予以奖励,最高5万元;实到外资2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1%予以奖励,最高20万元;实到外资5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项目,根据本年使用外资的2%予以奖励,最高200万元;年度使用外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每个项目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银保监组、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八、加大民间投资支持力度。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建立民间资本推介项目库,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制造业转型升级、乡村振兴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存量资产项目盘活力度,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在中央和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部分领域设备购置与改造更新贷款等项目申报时,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进一步强化政银企联动,拓宽民企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和与融资相关的费用支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农业农村局)

九、纾解企业流动性困境。设立总规模1亿元(首期5000万元)的市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基金,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纾困服务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过桥服务,帮助企业按期还贷续贷,应急转贷纾困基金日使用费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日利率水平(即当期一年期LPR的四倍)。建立健全防范和治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工作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应收账款确权后融资。(责任单位:市高新投集团、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银保监组等单位)

十、拓宽多种融资渠道。推广“三分钟申贷、零人工干预、一秒钟放款”的“301”全线上纯信用快速贷款模式,鼓励银行适度让利,市财政加强贴息支持。创新个性化融资产品,推广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等质押融资方式,探索拓宽轻资产企业融资渠道,力争3年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正常类小微企业贷款积极给予支持,合理运用“无还本续贷”方式缓解企业还款压力,力争续贷无缝对接。通过开展短融、困难企业盘活、基金招商等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撬动产业发展。强化上市培育,搭建市政府负责同志服务“金种子”企业直通车,对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的,市级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企业登陆北交所的,市级最高奖励500万元;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挂牌成功的,市级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的规上工业企业和经预先核准的其他企业按核定申报成本给予一定奖励。做好企业上市后跟踪服务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困难。(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保监组)

十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继续落实好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六税两费”退税条件的,由企业自主选择退抵方式;2023年12月31日前,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下调为1%的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承租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进入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不收取履约保证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的,采用银行保函或信用保函。对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1.5%的比例预留。对工资保证金实施差异化储存办法。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推进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常态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投集团、市高新投集团)

十二、降低物流成本。积极宣传我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对安装使用集装箱运输专用ETC、合法装载、通行我省高速公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在5%基本优惠的基础上,再给予省内通行费9折优惠。对新引进投产3年内(含3年)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照当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3%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当年补贴额度最高50万元;对外贸企业当年支付国际物流(海运、航空、公路、铁路)费用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贴(不含保险费用),当年补贴额度最高50万元人民币。全面落实省内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制度,强化“一网、一门、一次”办事质效,让数据多“跑路”、车主少“跑腿”,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行业降本增效,切实解决广大车主办事难点、痛点问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市商务局)

十三、支持稳岗就业创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未就业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其单位缴费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分别给予2000元和5000元的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且符合经营时限和带动就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四、强化要素保障。按照《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要求,对民间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对民营企业办理工业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大电力直接交易市场主体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为“直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我市工业用水实行优惠价格,在现行2.2元/吨的基础上,每吨优惠0.3元,即工业用水执行水价1.9元/吨,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对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达到100万千瓦时的,以最高年度用电量为基数,增幅超过10%的,增量部分给予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0.1元/度,最高补贴50万元/年。严格落实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费要求。对急需紧缺人才和有特殊贡献人才申报职称,简化申报程序、减少证明材料,优化职称认定、评审机制。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专人对接“楚才卡”持有人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

十五、落实审慎包容的监管制度。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全面推行“三个一”(一案一评估、一阶段一评估、一领域一评估)评估机制,切实做到“三表一卡”(立案评估表、审理评估表、执行预案表、风险告知卡)评估全覆盖,努力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改革,完善涉市场主体案件社会调查和影响、风险研判机制,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严格区分违规、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涉案财产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依法慎用少用留置调查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严格审批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并为企业预留必要流动资金和保留基本往来账户。(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十六、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利用智慧安商信息管理平台等多种数字化手段,精准推送惠企政策,有序推广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涉及产业投资相关的核准(备案)用地、环评、能评等行政许可事项,除国家规定外,不另行增加审批要件,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的,不自行提高文件层级。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清理、规范、简化合并审批事项,探索推行项目分级、分类、精细化和差别化管理,对标全省先进地区经验,大幅度提高审批效率,将政府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审批时限在现行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着力推进告知承诺制,坚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承诺制办理事项达到30件。(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具有惠企政策兑现职能的市直部门)

十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和尊重民营企业家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精准服务工业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作用,组织开展走访服务企业活动,落实好企业问题“发现-汇总-交办-解决-反馈-考核”闭环工作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着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工商联)

十八、发挥行业商会协会桥梁和服务作用。支持行业商会协会搭建企业与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不同主体间的沟通交流平台。支持协会商会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帮助企业化解纠纷,搭建企业交流沟通、贸易合作平台,组织企业参加蒸菜美食文化节、服装电商产业峰会等各类节会活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十九、强化考核督查。强化对民营经济改革发展工作的考核,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有关部门民营经济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督导。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各乡镇和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建立市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市直相关部门)

以上举措规定的扶持和奖励,与现行其他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奖励;若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涉及需要申请、认定、评审、评估等奖励事项,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性质恶劣的、发生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当年度不享受本奖励政策。对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奖励的,一律追回,且不得再次申报此项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本政策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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