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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3-02-17 14:56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 MB1686999/2023-04225 发文日期 2023-02-16
发布机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鄂市监信监〔2023〕4号
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有效
文件名称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委军民融合办,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下称双随机抽查)决策部署,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抽查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精神,除不适用于双随机抽查的情形和国家部委对口安排的专项抽查检查外,已纳入本抽查计划的各相关部门监管行为,原则上不得随意删减;确需调整双随机抽查计划的,通过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示。本抽查计划应纳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内实施,不得平台外操作。

二、统筹安排抽查检查。各地应对照本计划安排,统筹制定本辖区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年度计划,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抽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合理确定本地部门联合抽查的事项、比例和牵头发起、参与配合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积极推动多级联动、跨区域联合抽查、“综合一次查”等监管新模式。

三、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已经建成,并与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实现数据联动,支持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抽查比例。各地抽查任务发起部门要充分利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有针对性地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

四、及时公开抽查结果。按照“谁发起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地抽查任务发起部门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在实施联合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做好后处理工作,在处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要强化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五、加强业务指导通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实施本地区双随机抽查工作。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省级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对双随机抽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省级部门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贯彻执行本计划情况、存在的问题、对策措施及2024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预安排,通过邮箱报送省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张恒;联系电话:027-88701989;邮箱:hbqyxyc@163.com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

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

比例

发起

部门

配合

部门

实施

时间

实施层级及牵头处室、单位

1

工程咨询单位抽查

1.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工程咨询单位

1%-3%

发改   部门

住建  部门

全年

省级;省发改委投资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1%-3%

住建  部门

发改  部门

10—12月

省级;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2

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3.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教室照明灯具)检查

中小学校

40所学校

教育  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5—10月

省级;省教育技术装备处

4.学校招生、办学、收费等情况的检查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15%

教育  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7—8月

县级;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

5.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情况的抽查

130所高校

每学期不低于30%

市场监管部门

教育  部门

春秋季开学、五一 、十一、元旦等节点

省级(省学校后勤工作办公室、高校所在地市、县级市场监管局联合实施);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

中小学、幼儿园

市州100%,县市不少于30%

市场监管部门

教育  部门

春秋季开学、中高考等节 点

市、县级;省市场监管局餐饮处,省学校后勤工作办公室

3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经营卫生情况抽查

6.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3%

文化旅游部门

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

全年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4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7.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各类宾馆、旅店

市、州2%,直管市、神农架林区10%,县级10%

公安  部门

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部门

11月底前

市、县级;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8.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5

企业年度报告抽查

9.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各类企业年报

信息

不低于 0.5%

市场监

管部门

人社、商

务、税务部门

全年

省、市、县三级;省市场监管局信用处

6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10.重点区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查监测

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3%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商务部门

4—9月

省、市、县三级;省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处

7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11.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5%

生态环境部门

商务  部门

3—11月

省级;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

8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

12.机动车排放和设备使用情况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7%

市场监管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5月

省、市、县三级;省市场监管局认检处

9

民用枪支经营使用单位抽查

13.民用枪支制造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民枪配售中心、射击竞技体育运动中心、狩猎场、护秋队等民枪从业单位

5%

公安  部门

市场监管、体育、林业部门

11月底前

省级、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县区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14.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

15.民用枪支配置使用单位使用枪支情况的检查

10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16.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8%

公安  部门

市场监管、人社部门

全年

市、县级;省公安厅内保总队

11

爆破作业单位抽查

17.民用爆破物仓储情况的检查

民爆物品生产单位、民爆物品销售单位、爆破作业单位

3%

公安  部门

军民融合、市场监管、气象部门

11月底前

省级、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县区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18.爆破作业单位有关制度情况的检查

19.爆破作业单位作业情况的检查

12

剧毒、易制爆危化品安全生产抽查

20.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情况的检查

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省、市级5%,县区级2%

公安  部门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

11月底前

省级、市级(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县区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说明:此项抽查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作为专项治理项目实施。

13

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21.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单位

5%

交通运输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3—11月

省级;省交通运输厅科技信息处

14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22.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2%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3—11月

省级;省种子管理局

23.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

2%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3—11月

省级;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15

消防产品检查

24.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检查

新投用的建设工程

10%

消防救援部门

住建   部门

3—11月

市、县级;省消防救援总队火调技术处

16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25.工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

4%

应急管理部门

公安、自然资源部门

3—9月

省级;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执法处。省公安厅涉及事项为:矿山爆破作业;省自然资源厅参与处室:矿保处、矿业权处

26.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设置、落实情况的检查

27.工业企业职业健康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且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10%

卫生健康部门

人社  部门

全年

省、市、县三级,省卫健委职业健康处;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劳动保障监察处、总队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3%

文化旅游部门

公安、税务部门

全年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18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29.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3%

文化旅游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

全年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30.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消防情况的检查

19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3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3%

文化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20

旅行社行业监管

32.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

3%

文化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33.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21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业务抽查

34.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

3%

文化旅游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市、县级;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处(局)

35.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22

汽车市场监管

36.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10%

商务  部门

发改、生态环境、经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

7—9月

省级组织抽选,市州具体实施;省商务厅消费处

2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37.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10%

商务  部门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4月

省级;省商务厅市场处

24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的抽查

38.涉嫌税收违法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检查

涉嫌税收违法当事人

10%

税务  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省级(检查对象所在市州相关部门配合)、市级(具体计划自行拟定);省税务局稽查局

25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39.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检查

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检测机构(出厂检验)

100%

市场监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10月

省、市、县三级;省市场监管局认检处

26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40.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10%

海关  部门

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各隶属海关,武汉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

10%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1%

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10%

27

劳动用工监管

41.各类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工资支付、参保缴费等情况的检查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筑施工项目

0.5%

人社  部门

市场监管、住建部门

春季、冬季

省、市、县三级;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处、总队。说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

28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4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1%

统计  部门

发改、商务、市场监管部门

1—11月

省、市、县三级共同执行;省统计局政法处

29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抽查

43.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检查

2022年9月—2023年8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

5%或者不少于50个抽查对象

公共资源监管部门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

全年

省、市、县三级共同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法规处

30

典当行监督检查

44.企业典当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部分市州的典当行

12%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

省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二处

45.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情况的检查

46.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的检查

47.典当企业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情况的检查

31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48.养老机构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情况检查

全省备案登记养老机构

市州级10%,县区级30%

民政  部门

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

11月底前

市、县级;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49.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50.养老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51.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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