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微博| 手机版| 繁体| 登录| 注册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22-01-19 14:40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 引 号 MB1686999/2022-01920 发文日期 2022-01-18
发布机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便函
其他 有效
文件名称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1号)要求,为准确、按时完成我省2021年度认可检验检测服务统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湖北省辖区内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时间安排

2022年1月,各单位转发本通知并组织认真学习。本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专栏。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各市州局要及时督促、跟进及审核。

2022年2月16日前,各市州局完成本辖区内数据审核汇总和审核工作。

2022年2月20日前,省局完成检验检测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查及数据上报工作。

三、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1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1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

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

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并依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是获取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数据的重要工作,是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加强认可与检验检测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服务业质量提升的重要基础。由于此次统计工作正处于春节假期前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加强组织领导,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统计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各有关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故意瞒报、错报、漏报的,资质认定部门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

联系人:刘芳、尹红超

联系电话:027-87310667、87360326

附件:1.2021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

    2.2021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


附件: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