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MB1686999/2020-169340 | 发文日期 | 2020-12-18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便函 |
| 分 类 | 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各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0〕2200)要求,为准确、按时完成我省2020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工作,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湖北省辖区内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时间安排
2020年12月,各单位转发本通知并组织学习。本通知及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栏目“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专栏。
2021年1月31日前,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各市州局及时督促、跟进及审核。
2021年2月9日前,各市州局完成本辖区内数据审核汇总和审核工作。
2021年2月25日前,省局完成检验检测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查及数据上报工作。
三、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0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0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2. 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及格式见附件2)。
3. 各检验检测机构继续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并依据社会公众查询和投诉情况进行跟踪处理。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统计,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本次统计工作处于春节假期前后,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进度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直报工作的宣传、监管,加强对机构统计工作的指导与跟踪督促,尽快完成机构提交数据的审核、上报,确保统计直报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管理要求,认真整理归纳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上报。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数据以及有意瞒报、漏报、错报的,将依具体情况,采取警告、公告、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和列为异常检验检测机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统计工作启动后,各单位要及时组织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实施不力、拖延不报、数据不实等问题。
联系人:刘芳、尹红超
联系电话:027-87360326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格式(2020年度)
2.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格式(2020年度)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3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