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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2018-06-21 14:15 湖北省工商局

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鄂工商注〔2018〕51 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

现将《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工商局

2018年6月21日

湖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 案的通知》(国发〔2014〕7 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 号)、《湖北省推 进“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7〕38 号)、 《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 注字〔2017〕43 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 过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上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以电子文 件、电子签名形式向登记机关申办企业登记业务,登记机关进行 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和网上归 档的企业登记服务方式。

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方式,除适应电子化特殊需求及实 施必要的简化外,不改变企业登记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 义务、法律责任,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无需往返登记 窗口办理业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登记机关无需使用纸质材料 进行归档。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登记权限

第三条    凡能通过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信息验证的自然人 和凡能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验证的企业,在本省行政 区域内开办各类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适用本办法办理 企业名称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登记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本办法:

(一) 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 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的;

(二) 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三) 不具备全程电子化登记条件的。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定部门) 是 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 作。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五条   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采用“外网申请、内网审 核、外网反馈”的运行模式。

申请人在外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和表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或经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方式对电子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 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网上核准、 发照、归档并公示企业相关信息。

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下,申请人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 请材料。

第六条    登记机关在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方式的同时,仍需提供窗口受理窗口办理的窗口登记服务方式、网上申 请网上预审窗口办理的网上登记服务方式。

第七条    申请人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时,办理业务 的委托代理人应当首先在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通过本人所持 银行卡四要素校验、支付宝人脸识别校验、支付宝扫码校验等方 式,进行实名认证。

第八条   使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申请人提交的电 子文件应当由有权签字人进行电子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通过全 程电子化系统提供的签名 APP 工具,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手机 APP 进行 CA 签名,确认其签名行为。企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其授权人使用手机端电子营业执照(支付宝和微信小程序均有部署)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其签名行为。

有权签字人,  是指相关登记法律法规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需在有关申请文件上签字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委托代理人等。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依据申请 办理的不同业务,自动生成相应的签字人员列表提示清单。

第九条   经申请人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办涉及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事项的业务,需要上传符合《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住所合法使用 证明的影像文件。

第十一条   试行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的地 区,  无需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上传文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 场所) 信息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可通过与政府 不动产信息互联共享的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房产信息实施比对和审查。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提 示和要求填写或上传申请信息,并对系统智能合成的电子申请材 料文本进行确认签名。

第十三条   对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上提交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 理的,应当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 在网上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需要退回补充修 改完善资料的,应当当日在网上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决定准予登记的, 应当在网上出具电子准予登记通知书,并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在网上出具电子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准予登记并应当颁发营业执照的,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电子营业执照。

申请人在取得电子营业执照后还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 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纸质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依申请,采取 邮政寄递、委托送达、自助打印、窗口自取等方式发放纸质营业 执照。

登记机关颁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第十六条   持有纸质营业执照的企业,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方式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于核准通过之日起14日内通过邮政(快递) 寄递、窗口提交等方式向登记机关缴回原 纸质营业执照;逾期未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在门户网站上依法公告作废。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应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对企业登记基本信息予以公示。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同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应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办理登记业务过 程中形成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文件、图像 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登记档案管理 规范,整理、存储、保管、使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对同一企业形成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按“一户一档”的原则,编制电子档案材料目录索引,与纸质档案合并 归档保管。保持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对外查询服务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对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实行形式审查,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内部审批工作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 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等行为,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6 月 21 日起试行,有效期 2 年。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政府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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