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登记企业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MB1686999/2021-60508 | 发文日期 | 2021-11-03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便函 |
| 分 类 | 其他;工商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局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对省局登记企业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市监发〔2019〕95号)精神,对省局登记企业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信用监管处牵头统筹,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落实,委托第三方机构参加检查中的财务审计、业务咨询等工作。
(二)工作任务。省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选派人员按照工作指引要求指导第三方机构人员落实抽查工作任务。
二、抽查对象和内容
(一)抽查对象。对在省局登记注册的存续内资、外资企业(共计1012户),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取30户检查对象。
(二)抽查内容。依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明确检查内容如下:
1. 登记事项的检查;
2. 公示信息检查;
3.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4. 广告行为检查;
5.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三、抽查时间及方法步骤
(一)抽查时间
2021年11月至12月上旬。
(二)方法步骤
1.抽查准备阶段。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局由信用监管处牵头实施抽查工作,制发抽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抽查组人员组成、任务要求、经费保障等事项。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名单。检查前,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明确联络员,并对参加检查执法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熟悉检查要求和标准。
2.抽查实施阶段(11月上旬—11月底)。本次抽查工作共分为2个组,各抽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抽查内容进行逐项检查,认真收集各类证据资料,如实填写相关检查表格。抽查结束后,现场召集被抽查企业高管人员通报抽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
3.抽查总结阶段(12月上旬—12月中旬)。抽查工作结束后,各抽查组应在12月7日前提交抽查情况报告,由信用监管处会同各业务处室(单位)汇总各组抽查情况,针对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转交相关单位按职能进行处理。
四、抽查人员及分组
为确保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此次抽查共分成2个小组,省局信用处、广告处、省知识产权局各选派2名同志参加,每个抽查小组3人(其中1人为小组长),参与检查的第三方机构另选派人员配合。各抽查小组应制定具体抽查实施计划表,抓好工作落实,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查工作。
五、抽查结果处理
(一)及时录入抽查结果。各抽查组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到抽查工作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当一个企业出现多个结果时,应归纳为一类表述,具体情况可在录入抽查结果的备注中说明。
(二)抽查后续处理。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抽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建立完善部门内部问题线索移交机制,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六、经费保障
此次抽查工作购买第三方服务、人员误餐、租车等费用的开支均从“市场主体及执法监管--省属企业抽查”项目中列支。
七、相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处室(单位)要选派政治优、业务精、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备选参加抽查工作,并切实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认真搞好抽查工作,提高检查水平和效果。
(二)统一标准,规范检查。各抽查组应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避免检查过程出现滥用自由裁量。要严格按照检查要求,统一检查依据、标准、程序和方法,每组在抽查过程中始终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规范检查过程,对照检查内容,逐条检查核实,收集相关资料,如实填写相关检查表格,并由被抽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三)认真总结,注重实效。抽查工作结束后,各抽查小组要及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总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建议,并按照各单位职能进行处理,实事求是撰写抽查情况报告,由信用监管处集中汇总抽查情况。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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