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索 引 号 | MB1686999/2021-58947 | 发文日期 | 202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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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便函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等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1403室
邮编:430071
联系人:刘杰
电话:027-88701850
特此公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5日
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转供电改革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收费公示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是供电部门没有直抄到户的代收代缴电费的转供电主体,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四条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电力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转供电主体按照第三条规定公示的内容,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并及时报送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第六条 转供电主体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转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有关内容。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转供电主体公示信息不完整或虚假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第八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转供电主体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接受抽查的转供电主体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不予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处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九条转供电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日起施行。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39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