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 索 引 号 | MB1686999/2021-25943 | 发文日期 | 2021-06-02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便函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稿)》自2021年4月29日—2021年5月31日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目前意见征集和梳理工作均已顺利结束。共征集到意见建议7条,采纳7条。在此我们向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意见主要内容:
1、第十三条第(二)项:“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不好界定,容易产生理解分歧,建议删除;(已采纳)
2、第十三条第(七)项:建议补充“从轻或者”;(已采纳)
3、第十五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确定;”,《民法典》附则中“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减轻处罚显然不包括罚款下限值,使用“以下”的表述存在异议;第九条第(二)项同理;
建议修改为:“减轻处罚的罚款在不超过法定罚款下限值的数额内确定;”(已修改)
4、第十六条:“从轻处罚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至……范围内确定;”,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属于从轻还是一般存在异议,70%的界限值同理,建议修改;(已修改)
5、第十八条:“从轻处罚不得减少处罚种类。”与“应当并处的,除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表达意思相同,建议删除;将“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修改为“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已采纳)
6、第十九条:从轻减轻的情节较多,办案机构不可能全面准确掌握当事人的信息,从轻减轻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建议修改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证据,办案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对表述进行调整后已采纳)
7、建议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建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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