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 索 引 号 | MB1686999/2021-17766 | 发文日期 | 2021-05-10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便函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省质量强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长江质虽奖管理规定》自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6日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到意见建议31条,采纳19条,部分采纳8条,未采纳4条。
主要意见集中在长江质量奖奖励方式方面,如省财政厅提出∶“对获得长江质量奖和提名奖以及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给予资金激励的内容,在《管理规定》中不予表述,长江质量奖评选组织、监督管理和宣传推广必要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保障,纳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经过综合研究,均已采纳。未采纳意见情况如下:
一是将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彰、监督、管理等活动。”调整为第二条或者最后附则部分。我们考虑到《规定》的适用范围,同时很多外省的《质量奖管理办法》将相关内容放在第一章总则的最后一条,因此不予采纳此条意见。
二是“长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负责长江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决策”修改为“长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为长江质量奖评选组织管理机构”。由于长江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非常设机构,用“负责长江质量奖评选的组织决策”表述更准确,因此不予采纳此条意见。
三是附则建议增加“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法规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及“本规定所称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等均包含本数”。我们考虑到本规定主要用于规范长江质量奖的评比表彰,因此不予采纳此条意见。
四是建议“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企业)对外宣传时,使用长江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应注明获奖年度,可以用于宣传。”由于长江质量奖奖励的是质量管理方法而不是产品,因此不予采纳此条意见。
目前意见征集和梳理工作均已顺利结束,在此我们向社会各界对湖北省长江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表示诚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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