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MB1686999/2022-18197 | 发文日期 | 2022-05-26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便函 |
| 分 类 | 其他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体系建设,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实施审慎规范公正监管有关事项的函》的要求,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包容审慎执法事项清单,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梳理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省市场监管局细化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等具体情形,制定适用指引,落实“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清理了《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不仅有利于全省系统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操作实施,统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避免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理畸轻畸重,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建立市场主体容错纠错机制提供指引。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主要内容
《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概念、具体情形和实施程序等基础内容。
《湖北省市场监管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分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三大类共88个事项或情形。其中,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分为四种情形,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包含了六种情形,酌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涵盖了商事主体登记监管、价格监管、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计量监管、认证认可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监管等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的78个事项。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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