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MB1686999/2022-01922 | 发文日期 | 2022-01-18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便函 |
| 分 类 | 工商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称《公示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公示规定》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我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我局结合实际,拟草了贯彻落实措施,并在系统内2次征求意见进行完善。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分为五部分,明确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职责分工、公示期限、提前停止公示期限、“较低数额罚款”及相关业务指导,要求及时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落实。
三、明确了“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
按照《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前款所称较低数额罚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5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附件: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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