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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2019-02-26 01:03 湖北省纤维检验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开展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标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按标委会的章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在湖北省纤维检验局,秘书处的行政工作接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管理,所需工作条件由湖北省纤维检验局提供,所需部分经费由湖北省纤维检验局筹集。

第四条 标委会设“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财务专用章”三枚印章。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标委会印章由主任委员批准使用,秘书处印章由秘书长批准使用,并实行印章使用登记制度。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纺织行业标准工作的需求,依据纺织标准体系框架,提出标准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复审现行标准,并提出相应修订计划。

第六条 负责贯彻落实标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七条 根据国际、国内、湖北省纺织领域的发展状况,及时组织对纺织行业标准体系框架的补充、修订和完善。

第八条 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纺织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受省、市企业的委托,组织纺织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拟订、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复审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组织开展纺织标准化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国内外交流工作。组织纺织标准的宣贯、培训、解释和咨询等工作,调查和研究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负责组织宣贯材料、技术文件、论文等的编写、翻译工作。

第十条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的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与标委会和相关标准化组织,协调纺织行业所用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指导和协调标准起草单位组织的机构建设及相关标准上报材料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标委会的章程负责调整、上报及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负责办理标委会委员聘书,负责标委会换届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标委会年度会议、标准审定会和其他工作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标委会各种文件的起草及工作资料的管理。检查和掌握各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的工作进度,并做好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承担标委会、工作组及标准起草负责单位提出标准(送审稿)的审查组织工作和对标准(报批稿)的复核与上报工作,代表标委会负责纺织标准的解释工作,负责组织纺织标准的宣讲以及贯彻工作。

第十六条 向工作组、委员、顾问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 负责纺织行业标准化领域的信息工作。建立健全的委员电子联络网,通过网络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行业发布标委会信息。

第十八条 组织对纺织行业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议和审查,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建议。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不定期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工作,以取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秘书处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秘书处应代表标委会与其他有关的组织进行联络和技术协调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标委会组成委员数应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19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标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委员若干名。秘书处在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需要时可聘请在纺织行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纺织标委会的顾问,顾问人数为1~2人。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水平,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秘书: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纺织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文秘业务和办公软件,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1)组织标委会及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湖北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

2)标准起草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3)标准化体系表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4)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5)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实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6)处理秘书处日常财务、收支和设备物资的管理,并拟定标委会、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

7)组织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二十三条 副秘书长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

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标准送审稿的初审,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报批稿的上报。

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参与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湖北省标准化组织相应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6)与委员、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

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和编辑出版内部资料。

8)标委会和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办公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9)受秘书长的委托,代表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专职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长处理标准化技术的有关专项事务,负责标准和文件的质量把关。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秘书处的工作,协商重大活动安排等事宜。秘书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年末进行全年工作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标委会的公函、通知及文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并报送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使用“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标委会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的同意。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财务,在湖北省纤维检验局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目,由财务部门代为管理。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并接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由主任委员审定,报湖北省纤维检验局财务部门备案。提出标委会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标委会审批,并负责组织实施。秘书处负责收缴标委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并负责标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纤维检验局的相关财务制度。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批准,日常开支由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第一届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出现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湖北省纤维检验局秘书处负责解释。

 

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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