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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19-02-26 01:03 湖北省纤维检验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纺织行业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加强湖北省纺织行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省纺织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名称: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其编号为HBTC06,英文名称为Hubei Provinci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for Textile。

第三条 标委会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秘书处设在湖北省纤维检验局,由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纺织标准化工作的需要,由湖北省纤维检验局负责筹建标委会。

第五条 标委会是从事纺织及相关领域内纺织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及管理,负责全省纺织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六条 标委会的行业领域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北省有关纺织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本产业领域标准制、修订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促进湖北省纺织产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条 对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收集反馈意见,并及时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 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以下工作可行性方案:

1.纺织产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措施等;

2.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在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湖北省纺织产业标准体系表;

3.为适应纺织产业发展需求,制、修订地方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

4.纺织产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第十条 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展以下工作:

1.分析纺织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研究提出纺织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2.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3.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4.负责纺织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相关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5.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相关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和相关标准的解释工作,开展纺织专业领域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讲;

6.对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实施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向省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7.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申报;

8.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9.承担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及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鼓励企业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纺织核心技术专利化和标准化,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与标准化战略的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部门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参加国家标准化部门相应技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开展纺织标准化技术研究,开展纺织标准化学术活动和咨询服务工作,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协助标准化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及时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参与国际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纺织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湖北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第十六条 承担和参加本专业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和新产品标准化审查工作。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提出采标项目建议。

第十七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标委会将全面向社会开展纺织标准化工作。接受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委托,承担纺织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标委会的组成以纺织生产、使用、科研、经销等方面的企业和研究院所、检测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等相关方的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标委会委员数量为单数且不少于1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委员若干名。根据标委会工作需要,可设顾问1~2名。

第二十条 标委会委员必须是在职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的人员不得在标委会中担任职务。

第二十二条 同一单位担任主任委员(含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不得超过1人,担任普通委员的代表不得超过2人,秘书长和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分别由如下程序产生:

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协商一致后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标委会委员和顾问由标委会秘书处、各有关单位推荐,也可以是对标准化感兴趣人员的自我推荐,秘书处审查后报送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任期都为5年,可以连聘连任,标委会每5年换届一次。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全面工作,通过秘书处就标委会的工作情况向湖北省质量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主任委员主持标委会年会,可授权其他人主持,并在会议期间确保充分采纳各代表的意见,组织形成会议上所有重要决议;主任委员指导标委会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并可授权给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处理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委员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担任。代表所在单位积极参加标委会工作(如参加标委会组织的年度会议、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工作、对地方标准提案提出意见等)。对不履行委员职责、无故2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秘书处可提出调整或解聘建议,需要时也可重新推荐人选,上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进行解聘和另行聘任。

委员在本届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本届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同时委员有权优先参加标准制修订、有权优先参加标委会会议和标委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湖北省纤维检验局。该局受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应能独立地开展工作。

秘书处在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可设观察委员,观察委员人数不限。观察委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委员会批准审定。观察委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观察委员需通过标委会同意才可获得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标委会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标委会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组建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联络员负责与标委会保持联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和复审项目计划的建议,地方标准的计划建议经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地方标准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根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按照制、修订标准工作程序指导、督促和协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展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成标准制、修订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

为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标委会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和申请,标委会秘书处在两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三条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送至有关委员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起草单位或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性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收到标准送审稿后交送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给标委会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审,也可用函审)。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应在会审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对审查时有分歧意见的内容或条款,也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在审查意见中加以说明。

第三十六条 由标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或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按报批稿的上报要求将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整理成完整的标准报批文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第三十七条 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文件经秘书处初审并由秘书长签字后,经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送标准项目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通常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应每年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九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合理节约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四十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湖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资助经费;

3)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4)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经费;

5)委员、观察员交纳的会费;

6)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的集资);

7)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如有需要,委员和观察员需交纳会费,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交纳标准另行规定,经标委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补助经费及办公费;

2.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对某些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4.标准编写、审查费,出版物编辑、国际标准文件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5.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的费用;

6.不定期给予对标委会工作做出较大成绩的委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7.秘书处日常办公支出;

8.其他合法支出。

经费开支由秘书处提出,经秘书长和主任委员审核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三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要经费,按湖北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制、修订标准项目的费用,通常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标委会可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报送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上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批准之日起即实施。

 

 

湖北省纺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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