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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价格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
(一)强制、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或者有偿服务;
(二)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质价不符;
(三)在标价之外附加不合理费用或者条件以及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
(四)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
(五)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相对人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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