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有哪些流程?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①申请项目不属于特种设备许可范围的;
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③被依法吊(撤)销许可证,并且自吊(撤)销许可证之日起不满3年的。
鉴定评审机构接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组在备忘录中提出整改要求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发出《特种设备不予许可决定书》。
许可证变更、延续、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等详细情况请参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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