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改了哪些内容?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安排部署,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省局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
主要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法律用语进行了规范。
一、规范了法律用语。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个别用词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
二、调整了裁量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增加了第十一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增减。将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情形一起作出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
三、明确了罚款上下限值。增加了第二十五条,对罚款上下限值是否包括本数予以明确。
四、修改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的表述进行调整,与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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