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项行为可免于处罚,指的是哪些行为?
为大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在2020版容错清单的基础上,推出《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2021版)》。旨在以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范围,对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了更多的包容,为市场主体营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市场监管部门“有温度的执法”。
新的《免罚清单》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及备案管理、价格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棉花等产品质量监督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计量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监管、商标及专利管理等13大领域68项轻微违法行为。
一、案件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2.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3.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
4.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处行政处罚的行为,同时具有减轻情节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免罚清单中所列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具有上述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未列入免罚清单中的其他违法行为,根据裁量规则综合考量裁量因素酌定不予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3941号